返回首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一)

2011-12-16 15:30:43 来源: 作者: 【 】 浏览:5543次 评论:0
【摘要】公司自产生以来,一直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其基本原则。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如“三鹿奶粉”事件、“万科房地产公司捐赠”事件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6年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即“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由于本法对“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并没作出明确的界定,所以自颁布以来社会各界一直对此众说纷纭、争论不一。在本文中笔者试图从法律层面对“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利益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渊源 

  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谢尔顿在1924年在其著作《管理哲学》中提出的,,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有道德因素在内。当时的美国在自由放任资本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资本家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上世纪30年代严重的经济危机的出现,公司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不断加大,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和警觉。于是从美国开始,西方国家的立法者在修改公司法时加强了对公司行为的限制,将社会其他群体利益的保护纳入到法律视野之中。虽然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从产生至今一直备受争议,但目前大多数学者都对其采肯定态度,一些国家都已将其规定于法律之中。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学界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在此仅介绍国内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马克盖雅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乃是企业不仅有经济的义务与法的义务,对社会亦有其责任。换言之,企业必须关心政治、社团之福社、教育以及从业员的“幸福”:实质上必须对环绕着企业之全体社会寄以关心;[①]凯思戴维思和罗伯特L。布鲁姆特朗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决策在谋求企业利益的同时,对保护和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方面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约瑟夫·M·迈克格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概念意味着公司不仅有经济和法律义务,而且还对社会负有超过这些义务的某些责任。[②] 

  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刘俊海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③]卢代富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公司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在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司承担的伦理上、道德上的责任,包括了将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回馈给社会而进行的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公司所举办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公司为社会利益而约束其追求利润目标等道德上的责任。与此同时,公司还负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责任。二者统一存在于公司社会责任这个范畴之下,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④]王红一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意味着重新定义公司的目标,除了利润最大化外,还要加入一些社会价值。也就是,公司的经营者应当将他们有关公司目标的看法扩及公司的决定对于其他成员所导致的影响,如雇员、社区和环境等。换言之,公司被期望带着社会良心活动。[⑤] 

  笔者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修正,公司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对股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上的义务。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 

  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形成了以下几个比较重要的代表学说。 

  1利益最大化理论,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惟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⑥]这是早期资本主义的主要理论,由于当时物质条件匮乏,国家需要通过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积累大量财富,而公司有助于聚集财富,所以当时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2最低道德要求论 

  该说认为公司应当遵守最低的道德要求,例如在噪音污染或轻微的空气污染中,虽然当地的管理者或者居民没有提出异议,但这属于"最低的道德"要求,仍然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这一层面中随着"最低的道德"要求明显地在社会责任方面有了加强,该说虽然注意到了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会对社会造成一些负面影响,也想采取措施解决相关问题,但由于标准过低,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 

  3、其他利益相关者论 

  利害相关者(stakeholder)由斯坦福大学研究所首次提出,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与公司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不同利益集团,如股东、职工、债权人、消费者、所在社区等等。此理论主张公司不能仅以最大限度营利为唯一目的,而且还应当最大限度地促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⑦]"除了股东外事实上还有其他团体,公司于决策时亦必须兼顾其他利"。"公司业务之决定,应由各种利害关系团体参与"。[⑧]公司在从事商事活动时,不仅要考虑对其股东所产生的影响,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还要考虑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影响。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法律除保护股东权益外,还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现实和潜在的资源环境利益及其他社会公众利益。[⑨] 

  这个理论是目前学界的通说,我国学者也大都赞同此种理论。公司在从事日常活动中,不能仅考虑股东的利益,还应当尽可能地考虑与本公司密切相关的利益全体的利益,如职工、消费者、债权人等等。 

  二、我国的立法规定及相关理论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它已经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社会运动。我们国家的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并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在新公司法中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但由于第5条中规定的过于模糊,还是给大家造成了很多困扰,有几个问题需要在这里进一步探讨。 

  `1。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还是道德责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是对人们行为要求的最低限度,如果违反,可能要承受一些不利的后果。虽然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兼具法律性和道义性,但从立法者的意图来推断,将其明确规定在新公
Tags:公司 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lengxuexuanjing
首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尾页 1/2/2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 
上一篇从三鹿毒奶粉事件漫谈企业的社会.. 下一篇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联系我们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咨讯同盟

博奕方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总部:0755-84286280 

商务总监:13928400857(刘总监)

咨询总监:13925275530(王总监)

ESG报告专线:13632863992(刘经理)

EcoVadis专线:13538296725(熊经理)

北京办:13810379131 (王经理)

江苏办:13921922578 (肖经理)

安徽办:15055377142 (王经理)

总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万象天成1栋天成广场1222-122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