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07年12月26日,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宁波市推进企业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建设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办法》。《审查办法》明确了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和书面审查结果的定义,并确定了六项劳动保障年审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遵守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及休息休假、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四项审查程序:准备,自查,审查和公布:五个信用定级,定级的取消和激励措施等。
宁波市推进企业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建设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结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法治工作的实际,加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倡导力度,探索建立适应宁波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逐步构建企业与社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调和谐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依据和目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提高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掌握企业劳动保障管理状况,督促企业主动自查自纠,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制度,推进我市企业的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建设。
三、定义、范围和管辖
本办法所称劳动保障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遵守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及休息休假、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和劳动标准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本办法所称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是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企业上一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标准情况定期进行书面审查的一项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制度(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年审)。书面审查结果是指评价企业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建立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的主要依据。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和年审实施的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属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重点是各类企业。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年审按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规定执行。
四、审查内容
劳动保障年审的重点内容为:企业遵守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工时及休息休假、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六方面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及劳动标准情况。
五、审查方法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劳动保障年审的牵头和组织单位,对外统一受理年审资料,相关资料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会同局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审,发现违法现象应责令企业及时改正和查处,确保年审的质量和效果,并对年审单位提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定级建议,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劳动保障年审与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验实行联合同步进行。
六、审查程序
(一)准备阶段:制定年审工作的实施方案,准备有关年审的表格和资料,发布年审的公告。
(二)自查阶段:企业领取劳动保障年审相关资料,积极进行自查自纠,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及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评价表》,随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在每年2—6月到管辖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保障年审。
(三)审查阶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会同局内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开展书面审验,同时可对被年审单位进行实地监察抽查,抽查面一般不少于5%。
(四)公布阶段: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在局内部相关业务科室联审的基础上,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和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定级建议,经局行政机关核准后发文公布,并在每年7月底前统一上当地劳动力市场网,并根据当地政府要求统一上宁波市企业信用网;对确定为A级的企业,按省厅下达的指标和要求推荐为诚信示范企业暨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先进单位,并上省诚信企业网。
七、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暨信用定级
(一)劳动保障年审的六项内容全部符合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要求或经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到位的,定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A级单位;
(二)劳动保障年审六项内容已基本实施,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当年未发生使用童工、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和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案件的,定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B级单位;
(三)劳动保障年审的六项内容初步启动,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主要指标达到当地规定要求60%以上的,当年未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定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C级单位;
(四)劳动保障年审的六项内容只有个别项目启动,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常有投诉举报或当年发生过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定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D级单位;
(五)受审单位当年无用工情况的,为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不定级单位。
八、定级的取消
因企业报送年审材料不实造成劳动保障部门定级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即可取消原定劳动保障社会责任信用级别,并可作为失信企业向有关部门推荐上网公示。
九、激励措施
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被定为劳动保障信用A级的企业,可推荐为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履行劳动保障社会责任先进单位,向省、市有关部门推荐评选相关先进、模范单位。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审连续3年达到信用A级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不再对其进行日常巡视监察。
十、对不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企业,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年审中被定为C、D级的企业,将作为重点监察单位。在省、市有关部门征求评选评优意见时,提出否定意见。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办法》甬劳社法监〔2004〕234号文同时废止。